《鄂尔多斯市中医药学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2023 年 6 月 10 日第四届鄂尔多斯市中医药学会理事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规范会员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中医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条件 凡有入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医药执业许可的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中医药护相关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中医药护科学技术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入会。 申请入会者,由本人在中医药学会会员服务号线上注册会员信息,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核后批准,即可入会, 发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 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上报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证书、牌匾。
三、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参与学会各种评优评先进活动。
4、优先在本会编辑出版的医学杂志发表论文和参加论文评选活动,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四、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每人每年 100 元;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 ) 会费每年 5000 元,二级医院(含民营医疗机构)会费每年 3000 元。一 级医院(含其他学会和协会、门诊部)会费每年 1000 元。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健康产业会费每年 5000 元。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各类会员的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2、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3、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 1 年会费(100 元);单位会员根据相应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 1 年会费。
4、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和补贴协会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5、会费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五、会籍管理
(一)、建立会员档案,健全会员信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会员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完善。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会员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方便会员履行义务和维护权益。
(二)、会员退会及取消会员资格均应按章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鄂尔多斯市中医药学会理事会。 七、本办法自鄂尔多斯市中医药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